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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题(2)

考试吧整理了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模拟题,帮助考生备考。
第 1 页:模拟题
第 7 页:答案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答案】√

  3.【答案】×

  4.【答案】√

  【解析】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由注册资本和借款构成的。

  5.【答案】√

  6.【答案】√

  7.【答案】√

  8.【答案】×

  【解析】应适用于付款地法律。

  9.【答案】√

  10 【答案】√

  四、简答题

  1.【答案及解析】

  (1)外方出资比例不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而协议中,外方出资100万美元,与注册资本450万美元之比不到25%。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按照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不能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外方出资。我国法律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为合营各方的出资提供担保。

  (4)协议约定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5)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能适用外国的法律。

  2.【答案及解析】

  (1)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有效。理由: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依法获得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2)根据合同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0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乙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优先。根据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虽然丙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是乙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

  (4)乙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而违约金不属于优先权的范围。

  3.【答案及解析】

  (1)付款人不能以丙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支付票款。因为,丁公司属善意持票人,其不知道丙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无权转让该票据的事实。此外,丁公司获得的票据,不属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情形。因此,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人不能以丙公司通过欺诈行为从乙公司获得票据的事由而拒绝向丁公司支付票款。

  (2)甲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无效票据。因为,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付款日期为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其未记载这一内容,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而是适用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即为见票即付。

  (3)丁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作成拒绝证明后,即可向本案中的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以及付款人之一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五、综合题

  【答案及解析】

  (1)2005年7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本案中,AB双方尚未签订确认书,故合同未成立。

  (2)B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货物。B公司只能就遭受损失的货物拒绝接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 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该规定属于合同的后履 行抗辩权。所以,B公司不能拒收全部货物,只能就发生损失的货物拒绝接收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 A公司应当对B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 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 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 约责任。本案中AB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A公司委托C公司托运,形成A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c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 中的债务人A公司承担。

  (3)如果B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 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 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 或者生效。 B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因 为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 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两者不能并用。

  (4)B公司欠A公司电脑款不能与A公司的债务相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 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 销。本案中,A公司虽然对B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B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B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利益。但是,B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 且也未说明双方同意抵销债务,也不符合约定 抵销债务的条件,所以,此两笔债务不能发生 抵销。

  (5)银行对到期贷款有权向该借贷合同的债务人C公司要求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A公司的担保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 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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