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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自测模拟试题(3)

考试吧整理了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自测模拟试题,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 10 页:答案

  三、判断题

  1

  [答案] 对

  2

  [答案] 对

  [解析]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3

  [答案] 错

  [解析]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4

  [答案] 对

  5

  [答案] 对

  6

  [答案] 错

  [解析] 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只是丧失对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持票人仍对出票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

  [答案] 对

  [解析]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8

  [答案] 错

  [解析] 汇票质押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但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

  9

  [答案] 错

  [解析] 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债务人乙未向第三人丙履行债务,应当由债务人乙“向债权人甲”承担违约责任。

  10

  [答案] 错

  [解析] 本题考核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才给予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本题李某和王某是公司的职员,不是国家公务员,不应给予行政处分。

  四、简答题

  1

  [答案] (1)管理人有权向A企业追回100万元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债务人财产。

  (2)办公楼的拍卖价款不能用以清偿所欠B企业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的拍卖价款计入债务人财产,债权人B企业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海淀区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

  2

  [答案] (1)韩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题中,该中外合资企业中,韩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为20%(40/200),低于这一标准,因而韩方应追加投资。

  (2)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双方第一期出资必须不少于出资额的15%。另外,双方约定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双方第一期出资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4)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5)合营合同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等,应当按照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

  3

  [答案] (1)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同时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本题中,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和丁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在3月25日,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持有的股份已达到6%,所以甲在3月25日后的继续收购行为不合法。

  (2)甲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甲公司压价收购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五、综合题

  1

  [答案] (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时间、受理裁定送达的时间以及通知债权人和公告的时间均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本题中,人民法院作出以上行为的时间均符合规定。

  (2)该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本题中,从发布受理申请公告之日至债权期限届满的时间超过了30日,短于3个月,是符合规定的。

  (3)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人民法院主持。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为9月1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9月25日召开,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4)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根据规定,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本题中,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与乙企业的合同,因此乙企业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5)管理人决定解除与丙服装厂的合同后,对于造成的违约金不再予以支付;对于造成其5万元损失,可以由丙厂依法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6)人民法院受理了贸易公司的破产案件后,税务机关对该批货物的扣押应当解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7)工商银行和丁公司共同申报债权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本题中,工商银行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因此,丁公司就不能再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8)对于甲公司无偿转让的150万元财产,管理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贸易公司在2006年11月1日无偿转让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前1年内,因此管理人是有权依法撤销的。

  (9)破产费用=15+30=45(万元);共益债务=100+12+20=132(万元)。

  (10)①贸易公司财产变现价值总额=150+132+120+150+1500+500=2552(万元)

  ②优先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后的财产额=2552-1000=1552(万元)

  ③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财产额=1552-45-132=1375(万元)

  ④清偿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后的财产额=1375-200=1175(万元)

  ⑤清偿税款后的财产额=1175-100=1075(万元)

  该剩余财产额用于支付普通债权。

  (11)①普通债权额=5+1200+1530=2735(万元)

  ②清偿率=1075/2735×100%=39.31%

  ③A企业可以获得的清偿额=525×39.31%=206.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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