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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自测模拟试题(4)

考试吧整理了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自测模拟试题,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 10 页:答案

  三、判断题

  1

  [答案] 错

  [解析] 本题考核仲裁裁决的生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裁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P23)

  2

  [答案] 对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断的时效期间计算。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007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诉讼时效在中断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即2007年5月10日~2009年5月10日。

  (P30)

  3

  [答案] 对

  [解析] 本题考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正副董事长由合营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P57、69)

  4

  [答案] 错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P120)

  5

  [答案] 错

  [解析] 本题考核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力。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P184)

  6

  [答案] 对

  [解析] 本题考核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P209)

  7

  [答案] 错

  [解析] 本题考核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根据规定,属于依法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本题甲某因贿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也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P248)

  8

  [答案] 对

  [解析] 本题考核背书的决定记载事项。根据规定,背书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P283)

  9

  [答案] 错

  [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一定造成合同解除,也可以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清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P325)

  10

  [答案] 错

  [解析] 本题考核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规定。根据规定,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本题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金额超过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是不符合规定的。

  (P385)

  四、简答题

  1

  [答案] (1)①B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及缴纳期限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本题中,B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8万元,且准备分期缴纳,是不符合规定的。(P59)

  ②B公司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公司通过电话下达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P59)

  ③B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P59)

  (2)乙将股份转让给丁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乙将股份转让给丁程序合法,乙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乙转让,又不购买乙持有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P61)

  (3)甲的要求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本题中,A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甲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股份。(P60)

  (4)A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折合的实收股本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中,变更前A公司净资产额为2500万元,折合的实收股本额为2000万元,没有超过净资产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P67)

  (5)①A公司参与收购与C公司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构成一致行动人。本题中,A公司和C公司同时受丁的控制,因此C公司收购中A公司与其构成一致行动人。②C公司与丙构成一致行动人。根据规定,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的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的,构成一致行动人。本题中,丙为C公司取得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因此他们之间构成一致行动人。(P250)

  2

  [答案] (1)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在本题中,乙公司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收购价款的比例低于60%,而且总期限超过了1年。(P145)

  (2)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在本题中,丙公司投资总额为3300万美元,未超过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的3倍。(P145)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资。(P159)

  (4)首先,工商银行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不合法。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扣除。其次,丙公司第一年应支付的利息数额是564万元。根据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000-1200)×3%=564(万元)。(P354)

  (5)工商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的借款用途是技术改造,而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工商银行依法可以要求解除合同。(P354)

  3

  [答案] (1)A公司破产的案件应由甲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P182)

  (2)A公司与B建材公司之间未审结的经济纠纷应当中止。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P184)

  (3)工商银行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可知,工商银行可以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破产案件中,A公司属于连带债务人,因此,债权人工商银行可以选择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P198)

  (4)①A公司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后申请和解。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P208)

  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P208)

  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对该和解协议不予认可。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P208)

  (5)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知,建设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其中800万元从抵押的财产中优先受偿,其余的200万元作为普通债权,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比例受偿。(P211)

  4

  [答案] (1)A招标公司有权代理该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规定,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本题中,该工程项目的预算金额为800万元,低于规定的标准,因此A公司是有权代理的。(P377)

  (2)A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本题中,招标文件的该期限少于20日(2006年2月1日-2006年2月17日),因此不符合规定。(P380)

  (3)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为5家,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不应予以废标。根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本题所述的情况,不应予以废标。(P382)

  (4)甲单位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的金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本题中,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为100万元,已经超出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800×1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P381)

  (5)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进行财政检查。(P406)

  (6)甲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P417)

  (7)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不合法。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本题中,财政部门甲单位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的处罚是不符合规定的。(P418)

  五、综合题

  1

  [答案] (1)甲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是在5月1日之前。根据规定,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本题中,甲公司开出的票据到期日为2008年5月1日,因此应该在此之前进行承兑。(P286)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题中,甲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还继续使用租赁物,而且乙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此时原租赁合同是继续有效的。(P356)

  (3)乙公司的背书是有效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另外,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乙在背书时签上了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虽然没有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但背书是有效的。(P283)

  (4)乙公司可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票据保全措施。根据规定,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在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本题中,丙贸易公司不向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票据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P272)

  (5)应先由C补足差额,不足的部分由A和B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如果实际的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C应补交其出资差额,如果C不能补足该差额时,A和B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C应当向A.B承担违约责任。后加入的D不承担任何责任。(P54)

  2

  [答案]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P111)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宫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P116)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根据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田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P116)

  (4)马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因此,马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P129)

  (5)①马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马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P130)

  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P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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