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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B
[解析]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
[答案]C
[解析]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
[答案]C
[解析](1)选项A:适用4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2)选项BD: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4
[答案]D
[解析](1)客户: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经理、董事长不行)决议;(2)股东: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行)决议。
5
[答案]B
[解析](1)选项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选项B: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选项C: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选项D: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
[答案]C
[解析](1)选项A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规定不适用于“法人”;(2)选项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分期缴付;(3)选项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已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答案]D
[解析](1)选项A: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2)选项B: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可以不包括职工代表;(3)选项C: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4)选项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8
[答案]D
[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9
[答案]B
[解析]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
[答案]B
[解析](1)选项A:有限合伙人丙不得以劳务出资;(2)选项B: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选项C:有限合伙人丁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4)选项D: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1
[答案]B
[解析]选项B:投资总额在420-10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50%。
12
[答案]D
[解析]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
13
[答案]C
[解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4
[答案]B
[解析]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5
[答案]C
[解析](1)选项A: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2)选项B: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3)选项C: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4)选项D: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6
[答案]A
[解析](1)选项A:甲属于伪造人,由于伪造人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应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乙公司属于被伪造人,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3)选项CD: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17
[答案]C
[解析]当事人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当事人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18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19
[答案]D
[解析]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20
[答案]D
[解析](1)选项A: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2)选项B:属于“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3)选项C:属于“对物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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