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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断题
1. [答案]×
[解析]注意条件之一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答案]√
[解析]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 [答案]×
[解析]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
4. [答案]√
[解析]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5. [答案]×
[解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以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缴纳的使用费相同。用实物或工业产权出资的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6. [答案]×
[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7. [答案]√
[解析]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他人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8. [答案]×
[解析]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9. [答案]×
[解析]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包括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0. [答案]×
[解析]采购合同无需经过批准 ,只需备案即可。
四、简答题
1. [答案]
[解析](1)丙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作为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丙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贾某公司有权向甲、乙、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不知道乙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戊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戊只征得了甲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乙、丙的同意,因此,戊出质行为无效。
2. [答案]
[解析](1)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为A公司的担保。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票(7000万股)超过了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12000万股)的半数。
(2)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为B公司的担保。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赞成票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3)甲公司可以不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解聘C的信息。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的变动,才属于重大事件。在本题中,副经理C的职务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
3. [答案]
[解析](1)付款人乙理由不成立。因为该票据属甲、乙两公司之间货物供销的货款结算,甲取得票据时已按期供货,即已支付了对价。
(2)丁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不成立。《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金额包括票据金额、票据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因此,戊向丁发出追索金额42万元合法。
(3)丙的理由不成立。因为付款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形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丙对票据实施的行为属于伪造、变造票据的欺诈行为;假冒甲的名义背书并偷盖甲公司公章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涂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变造行为。丙承担的责任包括:①丁、戊属于丙的后手,且背书连续,取得票据时支付了对价,故丙对其后手负连带责任,应如数支付追索金额。②丙同时对甲负有全部票据金额10万元的赔偿责任。③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
(5)甲应承担连带责任。汇票结算方式下,前手是否接到追索通知,不影响后手追索权的行使,甲向戊付款后,可就其后手未向前手发出追索通知的失误,请求后手承担赔偿责任。
五、综合题
1. [答案]
[解析](1)北广公司不能撤销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在本题中,北广公司在2007年3月知道撤销事由后至2008年7月南通公司停止支付租金之时已经超过1年。
(2)北广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南通公司停止向北广公司支付租金,经北广公司多次催告,南通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因此,北广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3)B分公司不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在本题中,B分公司未取得A公司的书面授权(只是口头同意),B分公司与北广公司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B分公司不应当向北广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北广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在本题中,南通公司以厂房向北广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
(5)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规定,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在本题中,由于承租人南通公司未向北广公司支付全部的租金,因此,如果南通公司破产,南通公司向北广公司租赁的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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