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页:答案 |
四、简答题
1. [答案]
[解析](1)在本案中,该国有事业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2)该市财政部门有处罚权力。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财政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
(3)该市财政部门对该国有事业单位的罚款处罚不合法。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以单位只能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的罚款数额超过了规定的标准。
(4)如果该国有事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答案]
[解析](1)①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②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本题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③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撤销权的时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3. [答案]
[解析](1)
①A企业以其已作为银行贷款担保物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作各方用以出资的办公楼,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②B公司由A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作为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以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③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125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3)合作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综合题
1. [答案]
[解析](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背书日期如未记载,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C银行在进行承兑时,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和承兑日期。
(3)E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又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D公司的主张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5)A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B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方、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7)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之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