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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自测模拟试题(14)

考试吧整理了2011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自测模拟试题,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会计职称考试
第 8 页:答案

  三、判断题

  1

  [答案] 对

  2

  [答案] 对

  3

  [答案] 对

  4

  [答案] 对

  5

  [答案] 错

  [解析]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6

  [答案] 错

  [解析]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7

  [答案] 错

  [解析]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

  8

  [答案] 错

  [解析] 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9

  [答案] 对

  10

  [答案] 对

  四、简答题

  1

  [答案]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所以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通过的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不享有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4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本题4名无关联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3)董事会通过的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本案中,向C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公司资产总额(20000+30000=50000万元)的30%,因此应该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6)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转增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2

  [答案] (1)①本破产案件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诉讼费30万元、评估费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律师费等费用30万元,共计110万元。②本破产案件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20万元,该厂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15万元。③110万元破产费用和35万元的共益债务应当先以该厂的变价财产清偿,剩余的再清偿其他债权。

  (2)对该厂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中,该厂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1年内,因此可以由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甲企业可以就其120万元的经济损失申报债权。根据规定,管理人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本题中,管理人解除了债务人与甲企业签订的合同,给甲企业造成了损失,因此甲企业有权以该损失申报债权。

  (4)本破产案件的清偿顺序如下:

  ①该厂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值担保物的财产价值为260万元,先用来清偿银行贷款260万元,800万元的综合办公楼先用来清偿乙企业的500万元货款,剩余的300万元用来清偿其他债权。

  ②银行和乙企业行使优先权后剩余破产财产1915万元(2675-260-500),先用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45万元。

  ③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剩余1770万元清偿其他债权,清偿顺序为: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240万元;支付欠交的税款80万元;剩余1450万元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6775万元。

  其他债权=8000-260(特定财产担保债权)-500(特定财产担保债权)-145(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20(工资和社会保险费)=6775(万元)

  (5)债权人甲企业的破产债权能获得清偿的数额是25.68万元(1450/6775)×120)。

  3

  [答案] (1)A招标公司有权代理该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规定,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本题中,该工程项目的预算金额为800万元,低于规定的标准,因此A公司是有权代理的。

  (2)A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本题中,招标文件的该期限少于20日(2008年2月1日-2008年2月17日),因此不符合规定。

  (3)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为5家,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不应予以废标。根据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本题所述的情况,不应予以废标。

  (4)甲单位与B建筑公司签订补充合同的金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本题中,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为100万元,已经超出了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800×1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5)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进行财政检查。

  (6)甲单位的行为属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7)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的处罚不合法。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本题中,财政部门甲单位作出了10万元的罚款,并对直接的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的罚款的处罚是不符合规定的。

  五、综合题

  1

  [答案] (1)A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B公司未在3月10日按期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因此A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2)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王某的行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4)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不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案中,D公司于3月9日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没有在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失效。F公司于4月5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

  (5)①C银行拒绝付款的两个理由均不成立。首先,C银行以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一般不受原因关系(买卖合同)的影响。在本题中,持票人F公司通过背书方式依法取得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承兑人C银行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金额。其次,C银行以票据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

  (6)①持票人不能对D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②持票人不能对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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