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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某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对抵押和保证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4)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2、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年9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80万元,当月外购已税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货款金额1200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烟丝全部验收入库;
(2)本月用自产的烟丝委托某加工厂加工卷烟,成本为100万元,加工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5万元,加工完成后收回20箱(标准箱,下同),当月未销售。
(3)本月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400万元;
(4)自行生产卷烟1500箱,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563万元。支付销货运输费用60万元,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
(5)销售外购已税烟丝5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6)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2万元,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
(提示: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支0.003元,比例税率为56%)。
要求:
(1)计算卷烟厂9月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2)计算卷烟厂委托加工环节20箱卷烟对方单位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4)计算卷烟厂9月生产领用烟丝应扣除的消费税额;
(5)计算卷烟厂9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委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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