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试题 |
第 11 页:答案 |
五、综合题
[资料1答案]
(1)张某将个人独资企业命名为“宏利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在本题中,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带有“公司”字样,不符合规定。
(2)宏利加工厂2010年2月1日成立。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张某可以聘用李某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4)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李某只能决定5万元以下的交易”,该限制只对张某和李某有效,对善意第三人王某并无约束力,李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有效。
(5)王某的10万元货款可以要求张某清偿。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在本题中,宏利加工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王某的货款,王某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王某的10万元货款不能要求张某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根据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本题中,张某以其个人财产出资设立宏利加工厂,仅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7)宏利加工厂解散,应由张某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资料2答案]
(1)甲聘任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本题中,合伙协议对此并无约定,甲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聘任戊担任A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2)B上市公司不能加入A企业。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在本题中,普通该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该上市公司不能加入A企业。
(3)公司C不能将该债权债务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本题中,乙欠C公司的20万元与A企业无关,其债权人C公司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A企业的债务。
(4)乙可以其从A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C公司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5)丁当然退伙。根据规定,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当然退伙。在本题中,丁因车祸死亡,当然退伙。A企业应当向丁的妻子退还丁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在本题中,丁的妻子作为丁唯一的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A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丁的财产份额。
(6)D银行可以向丙主张债权。根据规定,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丙2010年10月2日退伙,债务发生在2010年9月5日,丙应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D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30万元,却不要求甲、丙清偿。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协议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的债务等理由来拒绝。在本题中,A企业不能清偿D银行的到期债务,D银行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30万元,即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30万元,却不要求甲、丙清偿。
(8)丁退伙后,A企业的人数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应当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即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无最高限额。在本题中,丁因车祸死亡当然退伙;丙于2010年10月2日退伙,A企业仍有甲、乙两名合伙人,符合法律规定。
[资料3答案]
(1)中国投资方乙不能为自然人。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在本题中,A企业由美国的甲公司和中国的乙设立,中国的投资方乙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而不能是自然人。
(2)A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8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大于800×1/2=400(万美元),符合法律规定。
(3)乙可以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4)A企业约定的第一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认缴27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100万美元,100/270=37.04%;乙认缴18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50万美元,50/180=27.78%,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清,亦符合法律规定。
(5)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在本题中,甲公司以A企业的名义贷款缴付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6)甲公司的货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根据规定,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在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外国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