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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编练习题:第4章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定于5月12日、13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编练习题八套,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查漏补缺,帮助考生充分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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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综合题

  1

  [答案]

  (1)甲公司具备发行新股的条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的主要条件是: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乙证券公司购买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证券,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属于操纵市场行为。乙证券公司集中资金优势连续大量购进甲公司股票,致使甲公司股票连续涨停属于“操纵市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3)甲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事件是董事的变动。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情件,应及时披露,属临时公告的范围。甲公司11位董事中,有4位辞职,这属于重大事件,应当公告。

  (4)丙的行为不合法。首先,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其次,丙卖出股票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因为丙持有甲公司6%的股份,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并且丙在年报预报亏损公告前从乙证券公司得知预报亏损信息。

  (5)中小投资者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乙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记者丁的行为违法,该行为属于制造虚假信息行为。根据规定,编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属于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解析]:

  2

  [答案]

  (1)甲公司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公开募集股份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本题中,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2%,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2)①董事会拟定的配售股份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配股发行新股的,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本题中,向原有股东配售的股份比例为3800万元,超过了股本总额12000万元的30%(3600万元),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本次募集的资金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决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3)乙公司和丙公司不属于一致行动人。在3月25日后,乙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合法。

  (4)乙公司公告的收购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并不得超过60天。

  (5)乙公司不能撤销其收购要约。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6)乙公司折价收购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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