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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编练习题:第5章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定于5月12日、13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2012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编练习题八套,帮助考生巩固知识点,查漏补缺,帮助考生充分备考。
第 1 页:单选题
第 4 页:多选题
第 7 页:判断题
第 9 页:简答题
第 10 页:综合题
第 11 页:单选题答案
第 13 页:多选题答案
第 15 页:判断题答案
第 17 页:简答题答案
第 18 页:综合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本题中合同未成立,甲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该题针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订立”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要约的规定。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不属于要约。

  [该题针对“要约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新要约的概念。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大学的回函对甲厂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即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是一种新要约而非承诺。

  [该题针对“合同承诺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根据规定,以合同书订立合同,自合同书订立之日起合同成立,故合同尚未成立,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乙出尔反尔,故意导致合同不成立,属于恶意磋商。

  [该题针对“合同成立和缔约过失责任及其损失赔偿的有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选项A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选项B属于部分无效的合同,选项C属于无效合同,选项D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该题针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 ”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A公司与B服装厂签订的合同因约定货到后再付款,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B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A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该题针对“合同抗辩权的行使”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该题针对“合同保全措施 ”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法律制度。债务人亲自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选项A错误。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选项B错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选项C错误。

  [该题针对“担保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题针对“合同的保证人、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 ”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期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双方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都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该题针对“保证期间和保证的诉讼时效”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的效力。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该题针对“抵押财产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该题针对“抵押权的效力、实现和最高额抵押”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该题针对“质押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定金数额的限制。根据规定,定金担保合同中,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该题针对“定金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当事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债权人和债务人A公司并没有就债务承担达成约定,因此,债务人A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依法应由分立后的法人ABC三公司连带承担,内部决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

  [该题针对“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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