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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题
1
[答案]
(1)甲的抵押担保行为合法。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拥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所以甲的担保行为合法。
(2)丁公司的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本题中,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①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同时兼任监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②李某担任总经理兼公司法定代表人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4)损失应由李某赔偿。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用本公司资产为他人或自己提供担保。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李某作为股东,其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王某可以直接对李某提起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在监事会(监事)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解析]:
2
[答案]
(1)该合同采用的是定金担保方式,于2009年4月5日甲公司交付定金时担保生效。根据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约定的定金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480000元(1200×400=480000元),其20%为96000元,因此约定定金数额8万元是符合规定的。
(3)购货数量有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在本案中,甲公司的代理人王某于2009年3月20日超越代理权限(购货数量)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但乙公司在1个月内(2009年3月25日)以传真方式催告甲公司予以追认,甲公司及时予以追认后,则王某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公司应承担合同义务。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致甲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5)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同时返还预付货款10万元,定金16万元并且支付10%的违约金的请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能同时适用。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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