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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答案]
(1)乙公司可以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乙公司12月11日交货前,甲公司明确表示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可以因此解除与甲公司的购销合同。
(2)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在本题中,乙公司出卖给丙公司的货物是在途运输的货物,货物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丙公司,因此风险应由丙公司承担。
(3)乙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是二者不能并用。在本题中,乙公司和丙公司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条款,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不能并用。
(4)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因为根据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合同约定,丙公司在支付货款前并未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出售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五、综合题
[资料1答案]
(1)旅客拒绝支付差额部分的票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承运人擅自改变运输工具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2)甲公司不应当对乘客张某的死亡进行赔偿。根据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题中,乘客张某是因突发性心脏病死亡的,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甲公司对鲜花全部灭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本题中,鲜花全部灭失是由泥石流(不可抗力)引起的,承运人甲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运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资料2答案]
(1)该合同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甲公司既是出租人又是买受人,乙厂是承租人,出租人甲公司根据承租人乙厂的要求,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2)乙厂不能以支付租赁物维修费用为由要求甲公司减少租金。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下,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多次的维修费用应当由乙厂承担,不能因此要求甲公司减少租金。
(3)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4)丙公司对乙厂不能支付租金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厂是该合同的保证人,但是没有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
(5)乙厂要求出租人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在本题中,该合同中租赁物是出租人甲公司根据承租人乙厂的要求从国外购进的,所以不能要求出租人甲公司承担责任。
(6)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乙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租赁物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金额。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如果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