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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题
【资料1答案】
(1)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本题中,乙公司延期交付工程给甲公司造成了10万元的损失,但要按合同总标的额20%即1800万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明显过高。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
(2)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目中,丙公司为保证人,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丙公司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A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开发的住宅楼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A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可以将商品房一并处分,但不能就商品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A银行可先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不足清偿时再要求丙公司承担补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可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甲公司以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物的抵押,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所以A银行可先行使抵押权,不足清偿时再要求丙公司承担补充保证责任。
(5)赵某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法定解除中当事人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甲公司卖给赵某的商品房,室内严重污染,根本无法居住,属于该法定解除的情形,据此,赵某可以解除合同的。
(6)乙公司可以对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权。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建设工程合同,在发包人甲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乙公司可以催告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甲公司逾期不支付的,乙公司可以主张对建设工程拍卖或者折价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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