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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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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页:简答题及答案

  四、简答题

  1、北京某广告公司2012 年1 月1 日认定为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2012 年2 月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广告发布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110 万元。

  (2)应支付给境外企业设计费10.6 万元(含税)。

  (3)支付给本市企业设计费21.2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 份,注明不含税销售额20 万元,专用发票已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支付给境外企业设计费需要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2)如果当月抵扣支付给境外单位设计费的增值税,该广告公司需要取得什么凭证?

  (3)假设该公司当月全部取得了相关的抵扣凭证,计算该广告公司2012年2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正确答案】 (1)代扣代缴的增值税=10.6÷(1+6%)×6%=0.6(万元)。

  (2)该广告公司应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当月可以按照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3)2012年2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110×6%-0.6-20×6%=4.8(万元)

  【答案解析】

  2、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2009年6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月初外购货物一批,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元,当期因管理不善该批货物1/5损耗;当期地震造成该批货物2/5损耗;

  (2)外购的动力燃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一部分用于应税项目,另一部分用于免税项目,无法分开核算;

  (3)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700万元,销售免税货物取得销售额300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正确答案】 (1)外购货物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自然灾害产生的货物损失,进项税可以抵扣,不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外购货物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100×1÷5=100-20=80(万元)

  (2)外购动力燃料,即用于免税又用于应税,要剔除不得抵扣进项税。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50-50×300÷(700+300)=35(万元)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

  (3)当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35=115(万元)

  【答案解析】

  3、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A产品收入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负责运送A产品而取得的运输收入为8万元。

  (2)为了促销,以折扣方式销售B产品的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折扣额20万元,向购买方另开发票。

  (3)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购买方退货18万元,但尚未收到应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10万元(同类不含税市价)、用于翻修办公楼12万元(同类不含税市价)。

  (5)当月第一批购进原材料16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27.2万元,货款已经全部支付,取得的防伪税控发票已通过认证,但当月验收入库的原材料价款130万元。

  (6)当月购进25万元的建筑材料用于翻修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4.25万元。

  该企业购销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该企业计算5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是:

  (80+200-20-18)×17%-(160+25)×17%=9.69(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否正确?有哪些做法不符合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并予以更正。

  【正确答案】 该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正确:

  (1)该企业销售并运输A产品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所以,运输收入8万元应该计算增值税。

  (2)销售B产品的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冲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3)B产品销售退货18万元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或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能以退货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因此,该企业将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10万元、用于翻修办公楼的产品12万元,应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5)企业购进的25万元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该企业2010年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80+200+10+12)×17%+8÷(1+17%)×17%-27.20=25.30(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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