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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56 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2年4月1日1甲公司副总经理康某将其于2012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10万股全部卖出,获利20万元。2012年4月1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股东王某(已连续持有8个月)要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康某20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但甲公司董事会直到2012年5月20日仍未执行王某的请求,王某遂于2012年6月1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
(2)2012年6月20日,甲公司为D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D公司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将达75%,债权人E银行在明知该项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仍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期后,债务人D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为600万元。
(3)2012年7 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F公司向G银行贷款8000万元,并以其所持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F公司和G银行于7月1日签汀了质押合同,并于7月10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F公司将该事项及时告知了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厅元股票转让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D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是否符合规定?对于债务人D公司不能清偿的600万元债务,债权人E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多少万元?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F公司和G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G银行的质权何时设立?甲公司对该事项未进行任何信息披露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系统解析】(1)①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②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①甲公司为D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②债权人E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300万元。根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3)①质押合同于7月1日生效。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时生效。②G银行的质权于7月10日设立。根据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③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任一个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
57甲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13年4月,甲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小汽车的钢材-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
(2)外购用于装饰本公司办公楼的建筑材料-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
(3)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乙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批,已收到全部车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4月30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4)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丙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批,车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甲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沣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4月30日甲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已知: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甲公司2013年4月1日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甲公司计算的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18.7+3.4)=88.40(万元)
要求:
(1)指出甲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错误之处;
(2)计算甲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系统解析】(1)甲公司的计算错误之处
①外购用于装饰本公司孙公楼的建筑材料,其增值税进项税额(3.4万元)不能抵扣。
②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已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应猩4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公司4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17%+300 × 17%-18.7=142.8(万元)。
58境内某居民企业甲公司2012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年度利润总额1o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88万元。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发现以下事项:
(1)利润总额中包括从境内乙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200万元;
(2)利润总额中包括甲公司转让未到期的国债,取得的转让收益25万元;
(3)在计算利润总额时,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已计人管理费用扣除;
(4)在计算利润总额时,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已计入销售费用扣除;
(5)在计算利润总额时,甲公司直接向某灾区捐赠的3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扣除;
(6)在计算利润总额时,甲公司通过市民政部门向某灾区小学捐赠的130万元已计入营业外支出扣除。
已知:甲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甲公司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系统解析】(1)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2)甲公司转让未到期的国债,取得的转让收益25万元不属于免税收入,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3)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加计扣除5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0×50%=40(万元)。
(4)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3000×15%=45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200万元,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5)甲公司直接向灾区的捐赠30万元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6)甲公司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小学的捐赠,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120=10(万元)。
(7)甲公司2012年应纳所得税额=(1000-200-40+30+10)×25%=200(万元)。
(8)甲公司2012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0-188=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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