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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某创业投资企业2012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16000万元,取得由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科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
(2)全年销售成本10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2000万元,增值税3000万元;
(3)管理费用1600万元(其中包括支付给其他企业的管理费用100万元);
(4)销售费用95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宣传费150万元):
(5)该创业投资企业于20]0年4月1日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向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0万元;
(6)营业外支出共计120万元,其中税收滞纳金1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直接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
已知: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各项业务的税务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系统解析】(1)各项业务的税务处理:
①取得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科研的财政性资金8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计人应税收人纳税。
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③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该企业支付给其他企业的管理费用1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④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6000×15%=2400(万元),实际发生额为150万元,可以据实扣除。
⑤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投资额1000万元的70%可以从该企业2012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⑥税收滞纳金1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20万元、直接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2)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6000—10000—2000—(1600—100)—950—1000×70%—(120—10—20—70)=830(万元)
(3)该企业2012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30×25%=207.5(万元)。
58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生产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年5月1日,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甲公司已书面告知丙公司这3台设备已经抵押的事实),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09年8月1日,甲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售给不知情的戊公司。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10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时得知: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00万元,甲公司怠于行使对庚公司的到期债权。2010年4月15日。乙公司对庚公司提起了代位权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以3台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予抵押的设备,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以其轿车设定质押时,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质押的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是否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说明理由。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乙公司胜诉,诉讼费用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系统解析】(1)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在本题中,尽管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也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乙公司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时,未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因此,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
(3)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根据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交付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
(4)①乙公司有权对庚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②诉讼费用由庚公司负担。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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