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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前预测试题(5)

来源:考试吧 2013-10-22 11:54:1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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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0分)

  59

  甲、乙、丙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出资,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100万元。乙、丙分别以15万元的货币出资。

  A公司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2012年6月1日到期),A公司的全部财产只有150万元。债权人B公司经调查发现,股东甲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出资时未经依法评估。2012年7月1日,B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委托某评估机构对该机器设备依法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该机器设备在出资时的价值仅为30万元。

  经查,公司成立后,股东乙在董事王某的协助下,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15万元的出资转出。股东丙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15万元的货币出资。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应认定股东甲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说明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甲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股东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2)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甲、股东丙和董事王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当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股东乙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问为由进行抗辩时,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3)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丙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丙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

  【系统解析】

  (1)①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甲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②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③债权人B公司要求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①债权人B公司请求股东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债权人B公司请求董事王某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B公司请求股东甲、股东丙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协助股东乙抽逃出资的董事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股东甲、股东丙并未协助乙抽逃出资,无需承担连带责任。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闭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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