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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同步测试题(5)

来源:考试吧 2014-03-17 11:34:5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同步测试题(5)”,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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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页:简答题
第 9 页:综合题
第 10 页:参考答案解析

  四、简答题

  1、【正确答案】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且对当事人的担保责任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求偿。保证在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题中,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对于甲企业自己提供抵押担保的,乙银行应先就抵押权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本题中,对于已经通过买卖取得生产设备所有权的丙公司,乙银行不能主张抵押权。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本题中,生产设备虽然已设定抵押权,但是基于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五、综合题

  1、【正确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数额也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约定解除包括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而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法定解除则有法定情形,当事人的情况也不符合。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的损失达50万元,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5)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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