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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 A公司于200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注:假定不考虑非经常性损益
(2)A公司于2013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3亿元提供了担保。
(3)A公司于2010年6月将所属5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12年11月,E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2)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4)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7.74%、6.80%和6.24%,平均为6.93%,高于6%的法定要求。
(2)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A公司为D公司3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资产总额(98755万元)的30%,应当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决议,而A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
(3)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在本题中,由于E证券公司在2012年11月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4)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不符合规定。
57 甲公司与乙纺织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乙纺织厂向甲公司供应普通衬衫1万件,货款10万元,并贴上由甲公司提供的某名牌衬衫厂的商标。甲公司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乙纺织厂,乙纺织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体户张某用以支付购买粮食等原料的货款。张某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其建造种植场的工程款。工程队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成拒绝证书。供应商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
同年,乙纺织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引进一套先进纺织品生产流水线,总价款1000万元,拟通过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来解决部分资金问题,后乙厂与当地工商银行签订5年期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供应商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如果供应商向工程队行使追索权,其可追索的费用包括哪些?
(4)乙纺织厂与工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该贷款是否可以由乙纺织厂自主支付给对方厂家?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牌衬衫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根据规定,甲公司与乙纺织厂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供应商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纺织厂、张某、工程队追索。如其向工程队追索,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1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4)乙纺织厂与工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贷款期限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一般地,借款期限的确定应考虑到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该贷款不能由乙纺织厂自主支付给对方厂家,即不能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本题中,该流水线的项目总投资额为1000万元,单笔贷款金额为400万元,已经超过了项目总投资额的5%,因此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58广州市甲家具厂设计了一种款式新颖的家具,投放市场后销路很好,许多厂家相继仿制。为了维护本厂的利益,该厂于当年2月20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广州”牌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其申请注册期间,乙木材厂仍继续生产与甲家具厂样式完全相同的家具,并使用了“广州”商标(仅文字相同,图案、字形均不相同)。甲家具厂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申请。4月10日,商标局驳回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甲家具厂收到驳回通知后,经研究于5月10日提出申请复审。同时,乙木材厂得知甲家具厂没有取得注册商标,更无顾忌,继续进行生产。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商标局驳回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2)在5月10日甲家具厂申请复审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甲家具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保护权益请求是否应予受理?说明理由。
(4)乙木材厂在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后是否可以继续生产带有该种商标的产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商标局驳回甲家具厂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有效。“广州”牌显然违反该条规定,故不得注册为商标。
(2)甲家具厂申请复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因此,就当事人享有权利方面来说,甲家具厂有权申请复审,但因其超出15日期限,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3)甲家具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保护权益请求应不予受理。甲家具厂在注册申请未获核准之前,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法律对其商标不予保护,且其商标本身违法,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甲家具厂的请求不予受理。
(4)乙不可以继续生产带有该种商标的产品。甲家具厂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后,虽然甲家具厂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但由于该商标本身违法,不仅甲家具厂不得继续使用,乙木材厂也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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