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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8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2013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更换监事的决议,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职工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57 2013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下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l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铁皮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3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普通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3)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4)甲是否可以自行清算?说明理由。
(5)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6)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解析: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乙在没有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与A企业订立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3)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未经投资人的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由于都是从事铁皮加工的企业,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不得另外开立铁皮加工企业。
(4)投资人甲可以自行清算。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根据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①所欠职1512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58国内某商贸集团公司与韩国某投资公司拟合资兴建一座大型游乐场。双方在原先草签的协议基础上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中方拟出资140万美元,韩方拟出资60万美元。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另外,合营企业合同没有约定合营期限。
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任命是否符合规定?
(3)合营合同没有约定合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解析:
(1)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2)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任命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合营合同没有约定合营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举办的服务性行业,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等,应当按照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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