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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提分卷及解析(4)

来源:考试吧 2014-06-25 18:20:0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点提分卷及解析(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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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简答题
第 8 页:综合题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 某中外合资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00

  万元,境内会计利润600万元,已预缴所得税10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以下问题:

  (1)期间费用中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以管理费用形式支付给母公司费用30万元;

  (2)营业外支出106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100万元,直接捐赠6万元);

  (3)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23万元和职工教育经费6万元;

  (4)在A国设有分支机构,A国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A国规定税率为20%;

  (5)投资收益中含从证券基金投资公司分回的68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别计算:

  (1)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

  (2)该企业2013年度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3)该企业2013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答案解析:

  (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40×50%=2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用,不能扣除,凋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

  对外捐赠的扣除限额=600X 12%=72(万元)

  对外捐赠的纳税调增额=(100-72)+6=34(万元)

  “三费”应调增所得额: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50×2%=3(万元),实际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不用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50×14%=21(万元),实际支出23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50×2.5%=3.75(万元),实际支出6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75=2.25(万元)。

  从证券投资基金分回的收益不纳税,调减68万元。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30--20+34+2+2.25-68=580.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80.25×25%=145.06(万元)

  (2)A国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00×20%=60(万元)

  A国的分支机构境外所得的税收扣除限额=300×25%=75(万元)

  A国分支机构在我国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75-60=15(万元)

  (3)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145.06+15-100=60.06(万元)

  57中方甲公司拟与日本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A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甲公司为此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部分要点如下:

  (1)A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额为25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6%。

  (2)乙公司以先进的机器设备作为出资的一部分,作价120万美元,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价格为100万美元。

  (3)A企业设立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长由日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经营管理机构中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总经理由中方担任且为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上述计划中的不合法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题目中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那么投资总额不得超过900万美元。题目中投资总额是1000万美元不合法。

  (2)乙公司出资的设备作价不合法。根据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总经理担任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中,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58 2012年1月,甲、乙、丙三人和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设立了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和丙为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012年5月,甲见股市火爆,即筹款进入股市。丁公司的代表张某见甲忙于炒股,无心管理企业,提出由自己和甲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被甲拒绝。

  2013年lo月,由于炒股亏损严重,甲无力清偿所欠李某的10万元借款。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经过清算,甲所拥有的份额价值12万元。李某表示,愿意接受甲的财产份额,并加入合伙企业。乙不同意李某入伙,提出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份额。丙提出,由于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属于当然退伙,要求由自己代替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乙是否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说明理由。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是否属于当然退伙?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张某提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乙可以优先购买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3)甲被强制执行财产份额后,不属于当然退伙。根据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本题中,甲被强制执行的是部分财产份额,不属于当然退伙(应当为甲办理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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