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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A股份有限公司为-家于2010年10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其实收股本为人民币12000万元,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1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的例行检查中发现如下事实:
(1)A公司因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造成2011年度亏损560万元,股东大会决议以360万元的法定公积金和200万元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2)A公司原董事会秘书甲因个人原因于2012年2月辞职离任,A公司未将该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也未予以公告。经查,甲于2012年7月转让了其所持A公司股份的20%。
(3)A公司总经理乙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将公司200万元的资金借贷给其亲属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获得好处费20万元,后由于房地产市场行情剧变,该笔借款至今无法收回,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经查,连续180日以上合计持有A公司1.88%股份的26位股东,于2012年4月联名书面请求A公司董事会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但A公司董事会除将乙所得的20万元好处费收归公司所有外,未就要求乙赔偿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于2012年7月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要求:根据以上的情况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1)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
(2)根据本题(2)所述事实,分析说明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以及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3)根据本题(3)所述事实,分析说明乙所得的好处费是否归A公司所有。人民法院是否会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为什么?
答案解析:
(1)A公司股东大会弥补亏损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本题A公司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2)①A公司未就董事会秘书甲离任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公告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公司的重大事件,需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本题甲为A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变动不属于上市公司应当报告和公告的范围。
②甲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本题甲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即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3)①乙所得的好处费应当归A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其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题乙擅自决定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所取得的好处费,应当归公司所有。
②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A公司26位股东的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A公司的上述26位股东虽然符合法定资格,但未就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乙的行为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而是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其程序是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此案。
【思路点拨】本题涉及证券法中临时报告的考点,说明公司法与证券法结合在-起出主观题是非常经典的出题思路,建议考生把握两章的结合点。此外,本题主要难点在于“股东诉讼”的考核点,建议考生通过该题目重点复习和巩固股东诉讼的程序,把握股东诉讼的主体资格。
57某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9年成功地发行了500万元人民币的5年期公司债券,2013年该公司决定再次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已知该公司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对外债务没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情形。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公司发行债券应具备哪些条件?
(2)该公司能再次发行多少5年期的公司债券?并说明理由。
(3)如果该公司将前次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部分改变用途,用于装修办公室,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什么影响?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公司发行债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该公司能再次发行5年期的公司债券为1900万元。根据规定,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题中为6000×40%-500=1900(万元)。
(3)该公司的行为构成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障碍。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具备的条件。易混淆的主要有两点:第-,要注意区分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条件的不同;第二,还要注意区分股票发行条件和债券发行条件的不同。
58 甲于2010年4月20日经其婆婆乙同意后为乙投了-份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为乙之孙、甲之子丙,丙当时10岁。保险费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2年后,甲与乙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丁享有对丙的抚养权。离婚后甲仍自愿每月从自己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
2013年10月1日乙病故,12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认为自己是投保人,-直交纳保险费,而且自己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与此同时,丁提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丙,自己作为丙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保险公司则以甲因离婚而对乙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要求: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丁要求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保险公司拒付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假设甲为其婆婆乙投保时,申报的年龄为60岁,而乙当时真实的年龄是70岁,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年龄限制是65岁,在乙病故时保险公司发现该情况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不合理。甲不是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合理。因为虽然丁不是受益人,但其是受益人丙的抚养人和监护人,能代替丙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3)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不成立。因为人身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要求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该案中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时,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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