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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冲刺试题及解析(3)

来源:考试吧 2014-07-07 11:28:4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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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判断题
第 6 页:简答题
第 7 页:综合题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 某日,A签发-张商业汇票给收款人B,汇票记载的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B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获得该汇票的第2天,因车祸而死亡,该汇票由其唯-的继承人D获得。D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并依法提供了继承该票据的有效证明,E获得该汇票之后,将汇票金额改为人民币18万元,并背书转让给F,F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G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审查该汇票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该汇票背书不连续。因为,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转让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2)该汇票金额已被变造。随即,付款人做成退票理由书,即为退票。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请回答下列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并说明理由。

  (2)G可以向本例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3)对此因变造而退票的行为,如何界定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答案解析:

  (1)付款人不得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尽管C受让该汇票时,是该行为的被背书人,而在下-次背书转让中,背书人不是C,而是D,但是,D系以继承方式从C处合法获得该汇票,是该汇票的权利人,只要其提供了有效证明,便可行使相应的权利,将该汇票转让给他人。因此,付款人不能以该汇票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

  (2)依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G可向其-切前手及付款人(因付款人已承兑该汇票)行使追索权,故G可以向A、B、D、E、F及付款人之-或数人或全部行使追索权。

  (3)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判定当事人的责任。A、B、D的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故应就该汇票当时记载的人民币8万元承担责任,付款人亦应对此承担责任;E为变造人,应对所造文义负责,即人民币18万元承担责任;F签章在变造之后,亦应对人民币18万元负责。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票据背书、追索权的行使、票据变造责任的承担等规定。易混淆点主要是:票据的签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57 德国甲公司为汽车生产企业,某年5月,甲公司拟收购丙公司的厂房和流水线并将该整体资产与境内乙国有独资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业务为汽车生产。德国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丙公司协商后,拟订投资方案和合同中有关要点如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美元,甲公司出资1000万美元,其中包括:现金出资500万美元,收购的丙公司的资产出资500万美元。

  (2)丙公司整体资产收购价款为500万美元,甲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80万美元.余款在1年内付清。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成立后合营期限为20年。

  (4)合营企业经营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购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必须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的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甲公司支付丙公司收购价款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分期缴付出资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因此,本题约定的在6个月内支付280万元是不符合规定的。

  (2)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的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方在满足-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本题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外方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58 外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是否合法?

  答案解析:

  (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经董事会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董事会的召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召开临时董事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

  (3)外方投资者提出方案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外方拟定每年先行收回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成本错误。外方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后,方能收回投资。

  ②合作期满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错误。凡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应无偿归中方投资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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