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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出资3万元。三人按4:3:3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损益。A企业成立后,与B公司签订一购货合同,保证人为丁。后因A企业无力偿还货款,B公司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以未约定保证形式,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为由拒绝。B公司遂对A企业和丁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还查明,甲对戊负有债务2万元,戊对A企业负有债务2万元:乙对C公司负有债务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未约定保证形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戊能否主张将甲欠其的2万元债务与其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抵销?并说明理由。
(3)若乙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C公司的2万元债务,则C公司可以通过何种途径用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清偿2万元债权?
答案解析:
(1)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B公司与丁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甲欠戊的2万元债务与戊欠A企业的2万元债务不能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3)C公司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57 甲公司专营客运业务。2013年11月1日,由于正值客运淡季,甲公司将一使用空调车的班次取消,购买了该班次车票的旅客被合并至没有空调的普通客车中。该批旅客认为甲公司的做法不合理,要求退还部分票款,但甲公司以近期多雨雾、路不好走,两种票价金额相差不大为由,不同意退还相差部分的票款。
当车行至某段山路时,司机因故采取了急刹车措施。乘客乙被甩到车内地板上摔伤。乘客乙经医院诊断鉴定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要求甲公司承担医药费及其他相关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不退还部分旅客票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甲公司应否对乘客乙受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甲公司不退还票款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减收票款。
(2)甲公司应对旅客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症、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58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0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示拒绝。6月20日,D企业向C企业发出追索通知,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12年5月31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哪些票据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D企业的民事权利是否消灭?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持票人D企业可以向背书人C企业、承兑人甲银行、保证人乙企业和出票人A企业行使追索权。
(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B企业在向C企业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因此8企业对其后手C企业的被背书人D企业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4)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持票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A企业以票据权利消灭为由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对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在本案中,汇票到期日为2010年5月20日。因此,持票人D企业的票据权利因其未在2010年5月20日~2012年5月20日期间行使而消灭。
(6)D企业的民事权利未消灭。根据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案中,持票人D企业由于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了对出票人A企业的票据权利,但D企业仍对出票人A企业享有民事权利,D企业可以要求A企业返还与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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