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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题(本类题共2题)
51 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某日承建了一项大型的玻璃幕墙安装工程,为了顺利完成工程.
2013年1月25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租赁一台大型的吊装设备,租赁期间为2013年2月1目~2013年5月1日,租金为10万元,乙公司不收取押金,但甲公司应在起租日时开出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了经建设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器设备。
2013年5月1日,由于安装工程尚未结束,甲公司仍继续使用该设备,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2013年6月1日,安装工程结束,甲公司将设备运至乙公司。
2013年3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丙贸易公司的办公用品款.将甲公司为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中,乙公司在票据背面仅签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没有作其他的记载。
经查:丙公司系由A、B、C三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1 2年11月1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A以现金人民币50万元出资;B以房屋折价人民币40万元出资;C以办公设施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吸纳D成为股东,D以60万元现金出资。后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在公司成立时,A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C出资的办公设施实际价值只有人民币15万元。
要求:根据上面所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甲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股东如何承担出资价值不实的责任?
参考解析:
(1)甲公司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是在2013年5月1日之前。根据规定,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本题中,甲公司开出的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5月1日,因此应该在此之前进行承兑。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题中,甲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还继续使用租赁物,而且乙公司也未提出异议,此时原租赁合同是继续有效的。
(3)乙公司的背书是有效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另外,根据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本题中,乙在背书时签上了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虽然没有记载背书日期和被背书人名称,但背书是有效的。
(4)应先由C补足差额,不足的部分由A和B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如果实际的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未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C应补交其出资差额,如果C不能补足该差额时,A和B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C应当向A和B承担违约责任。后加入的D不承担任何责任。
52 上海市某企业(甲方)是专门生产精密机床的重点大型(国务院确定)国有独资企业,与北京某国有独资公司(乙方)于2010年3月5日签订了一份精密机床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供应乙方精密机床一台,总价款980万元。合同订明2011年4月1日至20日为交货日期,结算方式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经甲方要求。乙方以价值400万元的房屋作抵押,但签订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原任总经理为了结其在任职期内的合同事项,在未与乙方事先协商的情况下,于2011年3月20日向乙方发货,并办理托收手续。
乙方于2011年3月29日收到精密机床后,以甲方提前交货为由通知其开户银行拒绝向其付款,从而引起争议。后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接受机床,付款期到后,因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拒绝支付货款。
甲企业2011年全年实现盈利1500万元,企业管理当局2012年上半年集体讨论决定将其一部分提取各项基金,剩余利润用于购建福利设施和支付职工福利费用。2012年8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将甲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为了保证顺利实施改制,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和细节步骤,次日即开始实施改制的各项程序。
甲企业改制为甲国有独资公司后,依然从事精密机床的生产业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董事会成员张某为董事长,某日,张某自行决定在另外一家从事零售业的公司担任副经理,由于未涉及同业竞争,而且张某年轻且精力充沛,不会影响本公司正常的业务开展,公司董事会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要求: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方设定的抵押权是否生效?说明理由。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乙方如果以公司合并为由拒付货款,该理由能否成立?付款义务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4)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甲企业管理当局2012年决定利润分配的方案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6)甲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做法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7)甲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长的选派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8)张某兼职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乙方设定的抵押权未生效。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建筑物提供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本题中,乙方以房屋提供抵押,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并未设立。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郝门决定重新任免甲方的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合法。根据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有权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乙方以公司合并拒付货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合并前乙方的义务应由合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
(4)乙方自主决定与A外资企业合并不合法。乙企业是国有独资公司,根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5)甲企业管理当局2012年决定利润分配的方案不合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6)甲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并决定了职工安置方案的做法不合法。根据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本题中,甲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仅仅经过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而且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是不合法的。
(7)①甲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题中,甲公司董事会成员全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人员担任,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董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甲公司董事长选派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8)张某兼职的行为不合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因此本题中,作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张某尽管没有从事同业竞争的营业,但依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提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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