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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综合题(本类题共2题)
51、2006年,张某、李某和赵某经过协商,准备注册成立以电脑销售为业务的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等三人初步拟定的公司章程要点包括:
(1)甲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
(2)张某以专利权作价出资20万元、李某以房产作价出资18万元、赵某以现金出资12万元;
(3)注册资金分期缴纳,以赵某的现金12万元作为首批出资;
(4)鉴于公司规模较小,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
(6)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
甲公司设立后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后在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按照募集办法的约定,公司债券为1年期,发行额为1000万元,在2010年12月31日时支付一半的本金和利息,2011年8月时还本并支付剩余利息,甲公司截至2010年6月30日的净资产额为12000万元,尚有以前年度已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1000万元。公司债券依法如期募足,但在2011年8月时未按照约定支付债券持有人本息,该本息在2012年3月1日时才予以支付。甲公司准备在2012年4月1日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2012年5月1日,甲公司因经营需要拟向工商银行借款1200万元。股东张某、李某、赵某对借款事项各提出以下主张:张某认为可以分别向本市新华区的胜利桥支行与长风街支行贷款600万元;李某认为若分别贷款600万元,贷款发放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赵某认为所得贷款可以进行期货买卖或者投资房地产。
要求:结合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2)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约定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其2012年发行公司债券?并说明理由。
(6)股东张某、李某、赵某对借款事项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首先,公司不设股东会不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次,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由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和监事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股东所持股份3年内不得转让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甲公司2010年7月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1000万元,净资产额1 2000万元的40%为4800万元,本次最多可以发行3800万元(4800—1000),因此甲公司本次发行1000万元的公司债券数额是合法的。
(5)甲公司的违约行为不影响2012年公司债券的发行。根据规定,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本题中,虽然甲公司2011年出现了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但在2012年再次公开发行之前已经支付,该违约并没有处于继续状态,因此可以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6)①张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②李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③赵某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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