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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巩固试题及解析(4)

来源:考试吧 2014-07-25 9:20:2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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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综合题(本类题共2题)

  51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7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

  乙公司于2011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11年2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示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甲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11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2011年11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所持有甲公司的全部股票。11月5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11年11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公司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此后,郑某考虑退出甲公司,拟于2011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说明理由。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5)股东郑某是否可以于2011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董事李某无权对甲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本题中,甲公司董事李某是乙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

  (2)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陈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董事李某建议其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的证券,不得泄露该信息,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本题中,董事李某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建议朋友王某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4)股东郑某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郑某持有甲公司2%股份,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要求,依法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后,监事会拒绝提起,因此,郑某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股东郑某不能于2011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根据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中,甲公司股票自2011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发起人持有的股票应自此次公开发行股票日2011年2月1日后的1年内不得转让,即:2011年2月1日~2012年2月1日,因此,郑某在2011年12月20日转让全部股份是不符合规定的。

  52 已知丙企业有以下情况:

  (1)甲企业为内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丙企业的关联企业,其注册资本折算为美元为1亿美元,丙企业在境外设立了独资的乙公司。2011年初,乙公司采用股权并购的方式并购甲公司。按照并购协议的约定,乙公司支付的价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从甲公司原有股东处受让甲公司20%的股权,另外一部分是认购甲公司为此次并购的增资2000万美元。

  (2)201 2年5月四川地震后,丙企业通过红十字会签订赠与合同,准备向灾区捐赠500万元人民币。2012年6月丙企业因原材料涨价和产品滞销等原因发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遂决定不再履行对灾区的捐赠合同。

  (3)2012年6月丙企业因与丁企业的买卖关系发生合同纠纷。丙企业作为买方已经向丁企业支付2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30万元。现丁企业因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卖给他人而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4)2012年7月5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已经在运输途中的一批原材料,该批货物托运人为戊公司;7月7日丙公司又与己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原材料卖给己公司。后查明该批原材料于7月6日被山洪冲走。以上丙公司、戊公司与己公司均没有对毁损、灭失的风险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购买甲公司股权的出资应该在何时缴纳?

  (2)改组后的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说明理由。

  (3)外商并购以后,甲公司原有的债务应当由谁来承担?说明理由。

  (4)丙企业撤销向灾区的捐赠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丙企业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的金额是多少?如果丙企业和丁企业之间没有定金条款,而违约造成的损失为1万元,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减少违约金?说明理由。

  (6)资料(4)中所述的原材料损失的风险由谁承担?说明理由。如果戊公司已经支付了运费,能够要求运输公司返还吗?

  参考解析:

  (1)乙公司购买甲公司的股权的支付价款应自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2)改组后的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根据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本题中,乙公司并购增资额为2000万元,占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1.2亿元不足25%,因此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3)外商并购以后,甲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并购后所设的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继续承继。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本题中,乙公司并购采用的是股权并购方式,因此甲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继续承继。

  (4)丙企业撤销向灾区的捐赠合法。根据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题中,丙企业因原材料涨价和产品滞销等原因发生严重生产经营困难,即便该赠与是公益性的,此时也可以撤销。

  (5)①丙企业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清求是要求丁企业支付共计50万元,其中30万元是违约金.20万元是之前支付的定金。②丁公司可以要求减少,根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①所述的原材料损失的风险由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该批原材料于7月6日被山洪冲走,而丙公司与戊公司的买卖“在途标的物”的合同在2012年7月5日成立,而与己公司的买卖“在途标的物”的合同在2012年7月7日成立,应该由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②如果戊公司已经支付了运费,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返还。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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