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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巩固试题及解析(6)

来源:考试吧 2014-07-25 9:29:45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巩固试题及解析”,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多项选择题
第 3 页:判断题
第 5 页:简答题
第 6 页:综合题

  四、综合题(本类题共2题)

  42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自然人张某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身为某演艺明星,因为身份限制,遂用好友李某的名义登记为该公司的股东,张某和李某签订了-份协议,约定由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股东的投资权益,张某每年给付李某-定的酬劳。后甲、乙、丙和李某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李某(实为张某)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甲、乙、丙三方可以不立即补足出资,留待以后年度分得利润后再补足。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李某(实为张某)各认缴15%。

  公司成立后经营了-段时间,李某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质押给银行以取得个人的住房贷款,张某对此并不知情,银行也核实了李某的股东身份无误并提供了贷款,该质权已经向相关机构办理了质押登记。张某得知后向银行出具了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后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遭到银行的拒绝,张某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结合《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甲、乙、丙、丁对公司利润分配及公司增加资本时各方优先认缴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张某要求银行立即解除质押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6)张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否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在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不符合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乙的行为实际就是抽回出资。

  (3)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另外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5)张某的这-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本题中,银行是善意的,已经提供了贷款并且质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此时银行善意取得该质权,张某不能要求解除质权。

  (6)张某如果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思路点拨】本题考核点比较综合,涉及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多方面规定,解答此类综合题目要注意以下几点:第-,明确案例的实际情况,从案例条件中分析出具体的考核点,如案例给出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签订协议,那么应第-时间分析出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以及涉及的相关规定;第二,本题目虽然案例表述较长,但问题均与案例中的-小段相关,实际为案例题分散为几个小案例,此类题目可以先通过看问题再看题目相应的内容,逐-分析,逐-击破。

  43 A企业书面授权其代理人郭某以4.00~4.20元的单价对外签订买卖合同。但郭某在与B的合同谈判过程中,认为A企业的最高授权价格仍比正常的市场价格低,于是在与B企业反复磋商下,2012年4月1日与B企业签订了单价为4.50元、合同标的额为200万元的买卖合同。最近3年,B企业一直通过郭某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但B企业并不知道在该买卖合同中代理人郭某已超越了其代理权。

  根据合同约定,A企业在2012年7月1日~5日期间向B企业提供全部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的10天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并于8月1日前向A企业支付全部货款200万元。2012年7月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物交给B企业,B企业与7月7日对货物进行检验时,发现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但未通知A企业。

  8月2日.A企业要求B企业支付200万元的货款,B企业以部分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表示拒绝。

  A企业在对B企业的调查中发现,B企业拒绝付款的真正原因是B企业已丧失支付能力,同时,B企业享有对C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由于B企业管理混乱,B企业一直没有对C企业主张其债权。

  2012年8月20日,A企业向人民法院请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B企业对C企业的到期债权2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A企业胜诉。法院判决由C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债务义务,同时A与B、B与C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012年9月10日,A企业为C企业的银行贷款业务提供保证担保,A企业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未注明担保方式和保证期间。

  2012年10月5日,A企业以自己的一辆别克汽车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10月6日同时与银行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10月7日A企业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和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说明理由。

  (4)如A企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为2万元,该诉讼费应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5)A企业为C企业提供的保证属于什么形式?说明理由。保证期间如何界定?

  (6)A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A、B企业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案中.B企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郭某的代理行为有效,郭某以A企业的名义与B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成立。

  (2)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方应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卖方,买方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在本案中,约定的检验期间为7月6日~15日,但B企业未在检验期间内将部分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时通知A企业,则视为货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因此B企业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

  (3)人民法院的判决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在本案中,债权人A向次债务人C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由C企业向A企业履行清偿义务,同时A与B、B与C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符合法律规定。

  (4)2万元的诉讼费用由C企业承担。根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5)①A企业为C企业提供的保证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根据规定,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6)A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12年10月6日生效。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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