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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解析(2)

来源:考试吧 2014-08-07 10:29:06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历年考题解析”。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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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多项选择题
第 6 页:判断题
第 7 页:简答题
第 8 页:综合题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2013年)A市甲公司向B市乙公司购买10台专用设备,双方于7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专用设备每台10万元,总价100万元;乙公司于7月31日交货,甲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款项;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后5日内向乙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双方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纠纷,提交C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7月3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

  7月20日,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因向甲公司订购该批专用设备的丙企业明确拒绝购买该批货物,甲公司-时找不到新的买家,将不能履行合同。

  7月22 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要求甲公司赔偿定金未能弥补的损失。甲公司不同意赔偿损失,乙公司遂向C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于乙公司的仲裁申请,甲公司认为:(1)只有当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未履行合同,乙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乙公司于7月22日主张解除合同不合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即使合同可以解除,那么合同被解除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即失去效力。所以,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3)甲公司愿意承担定金责任,但乙公司不能再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据查,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乙公司造成约10万元损失。

  要求:

  根据合同、担保、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7月22 日通知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应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乙公司7月22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因预期违约可以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7月20日,甲公司明确告知乙公司不能在7月31 日履行买卖合同,属于预期违约的情形,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2)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向A市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回答: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以合同解除仲裁条款失去效力 为理由要求提起诉讼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3)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 -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本题中,甲公司支付给 乙公司的定金为5万元,而甲公司不履行合同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为10万元,定金不能弥补乙公司的损失,因此乙公司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人民法 院可以并处。

  572013年)甲公司购买乙公司价值30万元的办公用品,向乙公司出具了-张以A银行为付款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定日付款汇票。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后乙公司为偿付所欠丙公司30万元贷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转让”字样。丙公司购买原材料时,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债权人丁。丁于该汇票付款期限届满时,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作成拒绝付款证明交给丁。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本题中,A银行对汇票承兑后即为票据的主债务人,不能以甲公司的账户余额不足为理由拒绝向持票人丁付款。

  (2)丁可以向丙公司(前手背书人)、甲公司(出票人)和A银行(承兑人)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另外根据规定,背书人(乙公司)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丙公司)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其后手(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由于乙公司向丙公司转让票据时记载了“禁止转让”字样,因此乙公司对丙公司后手的被背书人丁不承担票据责任,丁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58(2013年)甲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电动工具,2013年6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1)6月3日,购入-批钢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0万元,增值税额13.6万元。

  (2)6月11日,处理-批下脚料,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51万元。

  (3)6月20日,购进-批低值易耗品,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甲公司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1万元。

  (4)6月23日,因管理不善,当月购进的钢材部分被盗,价值12万元。

  已知,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甲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当期购入钢材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销售下脚料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多少?

  (3)甲公司购进低值易耗品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当月购进钢材的进项税不能全额抵扣。根据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本题中,6月23日,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钢材被盗损失价值12万元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当期销项税的。

  (2)销售下脚料应缴纳的增值税=3.51/(1+17%)×1 7%=0.51(万元)

  (3)购进低值易耗品的发生运费抵扣进项税的计算不正确。根据规定,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题目中应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0.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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