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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试题及解析(3)

来源:考试吧 2014-08-19 9:07:11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试题及解析”,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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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判断题
第 6 页:简答题
第 7 页:综合题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 2010年7月8日,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其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400万元;(2)甲、丙各以货币100万元出资。首次出资均为50万元,其余出资均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乙以房屋作价出资200万元,公司成立后一周内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2010年8月8日,甲、丙依约缴付了首次出资。10月8日,公司成立,10月12日,乙将房屋产权依约转移给公司。2011年8月5日,甲履行了后续出资义务。2011年底,公司取得可分配红利100万元。

  2012年1月10日,甲、乙、丙就100万元红利的分配发生争执,此时丙尚未缴付剩余出资。经查,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仅为100万元。因公司的章程没有约定红利分配方法。甲、乙、丙分别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甲认为应按2:2:1的比例分配;乙认为应按1:2:1的比例分配;丙认为应按1:1:1的比例分配。

  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章程中约定的首次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作价出资的房屋实际价值为100万元,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200万元,对此,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3)对公司可分配的100万元红利,甲、乙、丙应按何种比例分配?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公司章程约定的首次出资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出资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在本题中,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全体股东首期出资额合计为1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乙应补足出资,甲、丙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甲、乙、丙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2:2:1)分配红利。根据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2.中国某企业与外国某企业在中国境内拟共同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拟订的合营企业协议中部分条款如下:(1)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其中中方出资260万美元,外方出资140万美元,双方一次缴清出资;(2)中方出资方式及数额:现金60万美元、厂房作价100万美元,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外方出资方式及数额;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从银行取得的贷款70万美元、工业产权作价7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4)合营企业的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指出合营企业协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在本题中,合营企业拟定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至少应为450万美元。

  (2)外方出资以合营企业财产作担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任何一方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

  (3)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均由中方担任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3.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3)丁公司提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丁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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