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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甲国有企业拟利用英国乙公司的投资将其全资拥有的丙国有独资公司(下称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在与乙公司协商后,拟订的有关改组方案中有关要点如下:
(1)改组前的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80万美元,余款在1年内付清。
(2)丙公司改组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7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800万美元。
(3)改组后,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方在经营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4)在乙公司支付购买金达到控股比例时,由乙公司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并将其在丙公司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乙公司的财务报表。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改组后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改组后,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在乙公司支付购买金达到控股比例之前时,能否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并将其在丙公司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乙公司的财务报表?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80万美元,高于购买总金额的60%(450×60%=270万美元),且其约定余款在1年内付清也是符合规定的。
(2)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丙公司改组后的投资总额拟为3800万美元,其1/3为1266.67万元,注册资本为1270万美元,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改组后,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本题改组后的丙企业是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不允许先行回收投资。
(4)在乙公司支付购买金达到控股比例之前时,不能取得丙公司的决策权,并且不能将其在丙公司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乙公司的财务报表。根据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能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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