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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某企业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向税务机关申报: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130.8万元,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179.5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3.2万元。在对该企业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时,税务机关发现如下问题:
(1)实际扣除的“三项经费”比税法规定标准超支59万元。
(2)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税金74万元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又重复扣除。
(3)将违法经营罚款25万元、税收滞纳金0.3万元列入营业外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4)2010年6月1日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1台机器设备,合同约定租赁期10个月,租赁费15万元,该企业未分期摊销这笔租赁费,而是一次性列入2010年度管理费用中扣除。
(5)从境外取得税后利润24万元(境外缴纳所得税时适用的税率为20%),未补缴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以及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2)该企业将机器设备租赁费一次性扣除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计算该企业2010年度境内、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
参考解析
(1)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③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该企业将机器设备租赁费一次性扣除不正确。根据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人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3)①境内所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1130.8+59+74+25+0.3+(15÷10)×3]×25%=323.4(万元);
②境外所得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24÷(1-20%)×(25%一20%)=1.5(万元);
③应补缴的所得税税额=323.4-179.5+1.5=14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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