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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试题(3)

来源:考试吧 2014-09-24 10:22:09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冲刺试题及解析”,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4 页:多项选择题
第 5 页:判断题
第 6 页:简答题
第 9 页:综合题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59A、B、C、D共同投资设立了实创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A、B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元;C、D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30万元;A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实创企业。1月,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16万元的买卖合同。B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实创企业的利益,且A的行为违反了实创企业内部规定的A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5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A代表实创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3月,B、C分别征得A的同意后,以自己在实创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D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B、C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5月,D退伙,并从实创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22万元。7月,实创企业吸收E作为普通合伙人人伙,E出资10万元。

  9月,实创企业的债权人乙公司要求实创企业偿还4月份所欠款项66万元。

  11月,C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丙公司到期债务,丙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A、B、E决定实创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实创企业内部约定,A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5万元的合同,甲公司与实创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实创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A代表实创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B、C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实创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乙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A、B、E决定实创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A以实创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都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如果这种限制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该第三人产生抗辩力。《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①B的质押行为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B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C的质押行为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C的质押行为有效。

  (4)①普通合伙人A、B、E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退伙的有限合伙人D以其退伙时从实创企业分回的2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C是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5)A、B、E决定实创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可能发生变化。然而,无论如何变化,有限合伙企业中必须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部分;否则,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进行组织形式变化。《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实创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C当然退伙,实创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实创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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