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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2010年4月1日,美国的甲公司和境内的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公司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3)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定为1亿美元。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增加至3000万美元,增资部分双方分期缴付,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
(4)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5)丙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彩扩、洗相。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相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缴付增资部分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甲、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4)根据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
参考解析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缴付增资部分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进行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分期缴付出资时,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第一期出资额应不低于90万美元,即(3000-2000)×60%×15%。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①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在本题中,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0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不得超过9000万美元。
②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③甲、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根据规定,服务性行业(包括彩扩、洗相)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
(4)甲公司应当就该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57张三为加人东方合伙企业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2月2日向建行借款10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年利率为6%,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张三一次偿还全部借款。李四为张三的保证人,与建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李四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建行依约向张三交付借款。不久,张三加入东方合伙企业。借款期满后,建行因经济业务欠东方合伙企业8万元,因此向东方合伙企业主张,就张三欠建行的借款与建行欠东方合伙企业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抵消,但遭东方合伙企业拒绝。随后,建行请求张三偿还借款,并要求李四承担保证责任。张三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李四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张三、建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李四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是什么?
(3)东方合伙企业是否有权拒绝建行的债务抵消请求?说明理由。
(4)李四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借款合同约定2年应付利息由建行预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保证人李四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3)东方合伙企业有权拒绝建行的债务抵消请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对该合伙人的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李四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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