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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59东恒股份公司由朱某、胡某两个发起人发起设立,后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本总额为40000万元。2010年发生如下事项:
(1)1月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科研部,并根据总经理张某的提名聘任李某为科研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张某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王某的职务,聘任监事赵某兼任财务负责人;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总经理张某准备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有关部门核准。
(2)1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2009年税后利润为10000万元,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16000万元(以前年度均为盈利),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②选举股东代表朱某、白某和职工代表刘某为新一届的监事会成员;③动用税后利润6000万元和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发行股票溢价收入2000万元,收购本公司股份2400万股,并拟于1年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朱某发行股份2000万股。上述向朱某股东发行股票定价基准Ft为2月1日,发行价格为每股40元,其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每股50元,2月10日发行结束。2010年1月,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同为某公司的子公司,长江公司、黄河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分别持有东恒上市公司2%、3%的股份。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其持股比例后,继续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当分别持有东恒上市公司股份10%、20%时,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决定继续对东恒上市公司进行收购,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即向东恒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并公告收购该公司全部股份的要约,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为60天。收购要约期满,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持有东恒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80%,持有其余20%股份的股东要求长江公司、黄河公司继续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收购其股票,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科研部和聘任科研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聘任监事赵某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数额、所用资金和奖励职工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7)东恒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朱某股东发行的价格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8)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是否为一致行动人?简要说明理由。
(9)收购要约期满后,东恒上市公司的股票是否还具备上市条件?简要说明理由。
(10)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拒绝收购其余20%股份的做法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科研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李某为科研部经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科研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2)董事会聘任监事赵某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赵某为财务负责人违反了规定。
(3)董事会决议发行公司债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其中一项职权是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提出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本题由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发行公司债券是不符合规定的。
(4)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比例为税后利润的10%,但其累计提取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本题该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16000万元,为公司注册资本的40%,仍应提取法定公积金。
(5)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监事会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6)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本题该公司收购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股份为其已发行股份总额的6%,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用于收购的资金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该公司动用资本公积金收购股份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③收购股份奖励职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用于奖励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该公司拟于1年后转让给职工不符合规定。
(7)东恒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朱某股东发行的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本题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即为45元(50×90%),而发行价格为40元,低于了该价格,不符合规定。
(8)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是一致行动人。按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为一致行动人。本题长江公司、黄河公司同为某公司的子公司,共同收购东恒上市公司股票,属于一致行动人。
(9)收购要约期满后,东恒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按规定,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收购要约期满后,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收购的股份达到80%,社会公众持有的流通股只有20%,少于股份总数的25%,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交易。
(10)长江公司、黄河公司拒绝收购其余20%的股份不合法。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交易时,其他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要约人以收购要约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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