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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最后冲刺题及解析(3)

来源:考试吧 2014-10-03 8:56:0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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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综合题
第 8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五、综合题

  [综合题答案]

  (1) 该汇票仍然有效。根据规定,汇票上付款地未记载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2) 甲公司将与乙公司订立的蜂蜜买卖合同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有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甲公司已经付款,其转让行为属于债权转让,只须通知债务人乙公司即可,乙公司是否回复不影响该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3) 丁公司无权直接要求将整个合同解除,退回全部货物。根据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有权拒绝接受已经变质部分的蜂蜜,要求乙公司更换符合要求的蜂蜜或者根据情况要求赔偿损失,而非直接要求退回全部货物。

  (4) 其余80% 蜂蜜的损失应当由丁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本题中,乙公司违约后,丁公司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蜂蜜变质,而是放任不管,该损失应当由丁公司承担,丁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就该80% 蜂蜜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 乙公司有权拒绝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出禀人、承兑人除外)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汇票自出票日期3 个月到期(2013 年6 月5 日) ,丙公司未于到期日起10 日内提示付款,丧失对乙公司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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