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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最后冲刺题及解析(5)

来源:考试吧 2014-10-09 10:29:24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最后冲刺题及解析”,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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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页:综合题
第 8 页:答案及解析

  五、综合题

  1、

  【正确答案】 (1)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题中,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2014年教材P259-P260)

  (2)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014年教材P299-P300)

  (3)丙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据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2014年教材P299)

  (4)①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教材P267)

  ②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2014年教材P269)

  ③当事人对保证责任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2014年教材P268)

  (5)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2014年教材P262)

  (6)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务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丙银行应当先对甲的办公用房行使抵押权,不能够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14年教材P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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