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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综合题
1、某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但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借款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保证范围。对抵押和保证没有约定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2)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3)如果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丙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说明理由。
(4)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责任?说明理由。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保证范围应当如何界定?
(5)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6)到期甲公司未还款,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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