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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猜题卷及答案(2)

来源:考试吧 2014-10-24 9:23:3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即将考试,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猜题卷及答案(2)”,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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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 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 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 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 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 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 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人本行的资金不 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3)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能否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若戊公司在A银行拒绝付款后向甲公司进行追索,甲公司可否以与乙公司之间的买 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 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 系来对抗持票人。

  (2) 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3) ①戊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 人(乙公司)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②戊公司不能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 于伪造人(丙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4) 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 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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