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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精讲(30)

来源:考试吧 2016-4-7 10:19:5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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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的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在仓储合同中,存储期届满,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货物后,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货物。

  (2)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失踪,其财产尚无人代管、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无法查找等。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此时债权人的财产没有合法的管理人,债务人无法交付。

  2、标的物提存后法律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3、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属: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4、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时效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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