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
多项选择题
某上市公司拟聘请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
A、该上市公司的分公司的经理
B、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配偶的弟弟
C、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股东郑某的岳父
D、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甲公司的某董事的配偶
【正确答案】 ABD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独立董事。
【答案解析】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因此选项AB当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选项C中,“岳父”是主要社会关系,而不是“直系亲属”,因此不构成障碍,可以担任独立董事,不选;(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因此选项D当选;(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多项选择题
下列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正确答案】 AB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股东会决议。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单项选择题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监事张某2012年3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B、董事吴某2012年8月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股份5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罗某2013年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转让
D、经理王某2014年1月离职,8月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股份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分立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后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且丙、丁、戊三个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对于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万元货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单独承担责任
B、乙公司应当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分别按照从原甲公司承继的资产比例承担责任
C、乙公司可以要求丙、丁、戊三个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D、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承担该笔债务,但是丁公司、戊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公司分立。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甲公司分立为丙、丁、戊三个公司时约定由丙公司承担原甲公司欠乙公司的债务,并没有与债权人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不改变其对原债权人应该承担的连带责任。
临时股东会
多项选择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股东人数为9人,董事会成员为5人,监事会成员为5人。股东一次缴清出资,该公司章程对股东表决权行使事项未作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公司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有()。
A、出资20万元的某股东提议召开
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40万元
C、2名董事提议召开
D、2名监事提议召开
【正确答案】 AC
【知 识 点】 本题考核临时股东会。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选项A大于1/10,选项C大于1/3,因此选项AC符合规定;该题设有监事会,因此应该由监事会提议召开,而不是监事,因此选项D错误;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属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不是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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