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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100万元的药材。之后,乙公司将该批药材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药材,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公司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由汽车为丙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李某为这笔货款向乙公司出具了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以乙公司应对首先行使对张某汽车的抵押权为由表示拒绝。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的做法是否符合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丙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3)李某要求乙公司应当首先行使对张某汽车的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货物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甲公司)向债权人(丙公司)履行债务。
(2)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3)李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
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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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果酒。2015年8月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国内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0 万元,由于运输途中保管不善,原材料丢失3%。
(2)从国内购进一台生产用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 万元;另外支付运费10万元(不含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1.10 万元。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劳保用品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万元、增值税税额0.06万元。
(4)从国内购进一辆小汽车自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3.40 万元。
(5)企业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成本5万元,该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6)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00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9月10日前收回,本月实际收回货款50万元;另收取优质费3.51万元。
(7)销售果酒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合同约定3个月后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
假定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时计算过程如下: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7+0.06=30.66(万元)
当期销项税额=(50+15)×17%=11.05 (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1.05-30.66=-19.61 (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哪些问题,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参考解析:
(1)该企业财务人员申报增值税时存在下列问题:
①运输途中因保管不善丢失的3%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规定,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②外购机器设备时支付的运费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外购固定资产时支付的运费,
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
③购进自用小汽车未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自用,可以抵扣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税额。
④职工食堂领用以前月份购进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⑤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应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计算当期销项税额。根据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⑥销售白酒收取的优质费未作为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优质费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⑦销售果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未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中征税。
(2)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200×60%×17%+3.51÷(1+ 17%)×17%+15×17%+2.34÷(1+17%)×17%=23.80(万元)
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60×(1-3%)+ 17+1.10+0.06+3.40-5×17%=33.9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23.80-33.90=-10.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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