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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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8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的出质事项作出约定。
201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l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反对丁提议8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6)庚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甲、乙反对丁提议8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在甲、乙反对,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丁关于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承办A企业审计业务的提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A企业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表决办法,丙、丁、戊合计超过全体合伙人的半数,故丁的提议可以通过。
(3)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本题中,站在A企业的角度,戊是有限合伙人,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不成立。’
(4)庚不能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5)戊的出质行为有效。根据规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6)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根据规定,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戊的自有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故庚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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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境内工业企业(居民企业)2015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销售收入4500万元,与收入配比的销售成本为1900万元;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0万元。
(2)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与其对应的其他业务成本为100万元。
(3)销售费用1500万元,其中包括广告费800万元、业务宣传费20万元。
(4)管理费用500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40万元。
(5)财务费用80万元,其中包括向非金融机构(非关联方)借款1年的利息支出50万元,年利息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6)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包括向供货商支付违约金5万元,接受工商局罚款1万元,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区捐赠20万元。
(7)投资收益18万元,其中包括从直接投资的境内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17万元(该居民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和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已知:该企业2015年度会计利润628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已预缴企业所得税157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2015年度应(退)补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解析:
(1)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00+300)×15%=72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20—720=100(万元)。②销售(营业)收入×5‰=(4500+300)×5‰=24(万元)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60%=50×60%=3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2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4=26(万元)。③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50%=20(万元)。
④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扣除限额=50÷10%×6%=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30=20(万元)。
⑤向供货商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⑥工商局罚款1万元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⑦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628×12%=75.36(万元),该企业实际捐赠额为2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无需进行纳税调整。
⑧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非上市的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17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⑨该企业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28+100+26—20+20+1—18=737(万元)。
(2)该企业201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37×25%=184.25(万元)。
(3)该企业2015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84.25—157=27.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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