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
2010年7月1日,A.B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交付地点为B公司仓库;B公司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道路被中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时,B公司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说明理由。
(2)如何认定题目中说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泥石流灾害发生后,A公司若想免除其违约责任,应采取哪些措施?
(4)如果在2010年7月12日A公司将货物交付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导致货物毁损,则损失由谁承担?此时运输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运费?说明理由。
(5)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该货物需要运输,A公司于2010年7月12日将货物交付运输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泥石流导致货物毁损,则损失由谁承担?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不可以。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的一方有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题目中B公司是“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P265)
(2)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P292)
(3)A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B公司,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取得有关证明后,才能免除违约责任。(P292)
(4)货物毁损的损失由出卖人A公司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约定“交付地点为B公司仓库”,而在运输途中发生毁损,此时还没有交付给买受人,所以是“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损失。
运输公司不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P295)
(5)货物毁损的损失由买受人B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该问是假设“没有约定交付地点”,那么风险是出卖人A公司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后,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B公司;因此在运输途中货物因泥石流毁损,损失由买受人B公司承担。(P295)
【提示】第(4)、(5)问,都是针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但注意两个问题中,一个是“约定交付地点”,一个“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因此适用的规定不同,则风险的承担人也不同。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2015年)合同抗辩权的行使,(2015年)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7
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货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另给予特约经销商2%的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4)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支付购进原材料的不含税运输费用20万元,取得了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当月因管理不善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5万元(其中含运输成本2.79万元,已经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
要求:计算本月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说明:该企业生产的小汽车均适用9%的消费税税率,C型小汽车成本利润率8%)
参考解析:
业务(1):销项税额=450×17%=76.5(万元)(P335)
业务(2):销项税额=102×(1-2%)=99.96(万元)(P335)
【提示】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业务(3):销项税额=5×10×(1+8%)÷(1-9%)×17%=10.09(万元)(P335)
【提示】销售给本企业职工的汽车,按照成本价格计算增值税,价格明显偏低,应该核定计税依据,由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应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业务(4):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2+20×11%=104.2(万元)(P338)
业务(5):进项税额转出=(35-2.79)×17%+2.79×11%=5.78(万元)(P339)
因此,本月应纳增值税=76.5+99.96+10.09-(104.2-5.78)=88.13(万元)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2015年)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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