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
2010年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0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0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0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0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
2010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0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0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付款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P224)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P238)
(3)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P237)
(4)D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P230)
(5)E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与F公司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F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则E公司(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P224)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2015年)汇票的背书,(2015年)票据抗辩,(2015年)汇票的追索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57
某承租人与某出租人签订一项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租赁期限为30年。在合同期限内,发生下列事项:(1)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自己对房屋内部进行了简单装修,要求出租人承担50%的装修费用;(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3)在承租期间,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将房屋出售。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50%的装修费用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并说明理由。
(4)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房屋租赁合同部分有效。根据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50%的装修费用不合理。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3)此时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解除。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P304)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2015年)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8
2014年6月10日,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向B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A公司,承兑人为C公司,汇票的粘单上有D.E两公司的保证签章,同时在票据的粘单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6月25日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以支付欠款,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6月28日,F公司为购买货物,将该汇票背书给G公司,约定10日内交货,但是到期G公司并未交货。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保证人D.E在票据上的记载是否有效?是否承担票据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2)G公司按期提示付款,若不获付款,可以向谁追索?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保证人D、E在票据上的记载无效,但应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且票据保证只能是连带责任保证。本题中,D、E两公司均为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A公司一同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上附有的保证条件“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无效,但不影响保证人对汇票的保证责任。(P234)
(2)可以向A、C、D、E追索。根据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G公司不能向B公司追索。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G公司不能向F公司追索。(P230)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2015年)汇票的背书,(2015年)汇票的保证”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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