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
2008年11月3日,某煤矿与某发电厂签订了一份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发电厂向煤矿购买100吨煤炭,单价是800元/吨,煤矿于11月25日交货,发电厂于11月20日支付30 000元货款,余款于收到煤炭后5日内支付;另外,双方约定了金额为20 000元的定金条款,还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50 000元违约金,11月4日,发电厂向煤矿支付了20 000元定金。11月10日,该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政府下令对该煤矿停业整顿。11月21日,煤矿向发电厂索要30 000元货款,发电厂拒绝支付,煤矿遂明确表示停止交货,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问题:
(1)煤矿与发电厂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发电厂可否停止支付货款?并说明理由。
(3)发电厂在煤矿明确表示停止交货后,可否单方面解除与签订的煤炭网合同?并说明理由。
(4)如果煤矿构成违约给发电厂带来损失,发电厂可否要求煤矿返回定金并且支付违约金?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题中,合同标的是80000元,定金数额是20000元,超过了20%,不符合规定。
(2)发电厂可以停止支付货款。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发电厂应当先支付30000元货款,但是煤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此时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暂时中止履行。
(3)发电厂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4)发电厂不能要求煤矿返回定金并且支付违约金。根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所以这二者不能并用。(P284)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2015年)定金的相关规定,(2015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2015年)违约责任的有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7
2010年6月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该公司的房地产作抵押,向本地某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商业银行的某信贷人员的父亲在宏基公司担任高管),商业银行经审核后,向其发放了2亿元抵押贷款。该行当月资本余额为17.9亿元人民币。2012年10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营亏损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贷款已无法收回,并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2012年底该商业银行被银监会决定接管。
要求: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商业银行能否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抵押贷款?说明理由。
(2)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银监会对该商业银行的接管决定是否符合规定?接管后,该银行的债权债务主体是否发生变化?
参考解析:
(1)可以。《商业银行法》禁止商业银行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并不禁止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只是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2)不合法。根据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该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2亿元人民币贷款已超过其资本余额的10%。
(3)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P160)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2015年)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2015年)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知识点进行考核】
58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甲出资18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评估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
经营一段时间后,债权人张某请求A公司偿还债务时,发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30万元,因此要求乙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以其仅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丁为由拒绝承担。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认缴的出资的,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请求乙补足出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3)乙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乙应该补足出资,不能补足的,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但甲和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乙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44)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2015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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