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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模拟题及答案(1)

来源:考试吧 2016-08-03 9:14:12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6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模拟题及答案”,更多会计职称考试模拟试题,请微信搜索“566会计职称”或访问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56

  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8月1日.该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人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3)2011年9月1 E1,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更换监事的决议,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简要说明理由。

  (2)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职工监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3)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57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某日,公司董事长张某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6名董事,董事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2)为拓展市场,成立乙分公司;(3)决定为其子公司丙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保证的数额超过了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在讨论该保证事项时,只有董事赵某投了反对票,其意见已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其他董事均认为丙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信用风险不大.对该保证事项投了赞成票。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均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乙分公司依法成立后,在履行与丁公司的买卖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分公司赔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乙分公司无力清偿,丁公司转而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丙公司在其与A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债务,A企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

  任。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严重损失。

  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董事会会议决议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对于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与会董事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解析:

  (1)董事会增选职工代表李某为监事,不合法。首先,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次,如果不是职工代表的监事,则是股东会议选举产生,而不能是董事会选举产生。

  (2)T公司请求甲公司承担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题目中乙分公司签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由总公司(甲公司)承担。

  (3)出席会议的6名董事中,只有赵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董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题目中,赵某对担保事项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58

  甲公司与乙纺织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乙纺织厂向甲公司供应普通衬衫1万件,货款10万元,并贴上由甲公司提供的某名牌衬衫厂的商标。甲公司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汇票给乙纺织厂,乙纺织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个体户张某用以支付购买粮食等原料的货款。张某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工程队,以支付工程队为其建造种养场的工程款。工程队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成拒绝证书。供应商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

  同年,乙纺织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引进一套先进纺织品生产流水线,总价款1000万元,拟通过申请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来解决部分资金问题,后乙厂与当地工商银行签订5年期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4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供应商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如果供应商向工程队行使追索权,其可追索的费用包括哪些?

  (4)乙纺织厂与工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该贷款是否可以由乙纺织厂自主支付给对方厂家?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牌衬衫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与乙纺织厂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供应商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纺织厂、张某、工程队追索。如其向工程队追索,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1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4)乙纺织厂与工商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贷款期限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一般地,借款期限的确定应考虑到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5)该贷款不能由乙纺织厂自主支付给对方厂家,即不能采用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本题中,该流水线的项目总投资额为1000万元,单笔贷款金额为400万元,已经超过了项目总投资额的5%,因此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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