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本类题共1题,共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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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居民企业,2010年3月份成立并经过认定,当年获利。2014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5年年初,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60万元;取得境内甲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该软件企业自2014年3月起连续持有前述甲公司股票。
(2)2014年4月购进一台专用于研发的设备,单位价值为30万元,购人当月实际投入使用,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了折旧2万元。
(3)当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
(4)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的逾期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
(5)全年已计人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用3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4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5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100=260(万元)
(2)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8=38(万元)
(3)三项经费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2.5%=5(万元)
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8+4-3.5+10-5=12.5(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260+38+12.5=590.5(万元)
(5)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90.5×25%=147.63(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47.63=52.37(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软件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2)计算该软件企业2014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者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参考解析:
(1)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
①连续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在本题中,该软件企业连续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相应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财务人员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不合法。
②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在本题中,2014年4月购人的研发专用设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2=28(万元),财务人员未对该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③“三新”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在本题中,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财务人员未对该项目进行纳税调整。
④银行罚息允许在税前扣除,无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⑤三项经费的税务处理不合法。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未超过扣除限额,可以据实扣除,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8+(10-4)-5=8(万元)。
⑥未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合法。根据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软件企业2010年经过认定并获利,2014年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该软件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160-28-50+18+8=588(万元)
该软件企业2014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88×25%×50%=73.5(万元)
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200-73.5=12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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