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答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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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8日,养鸡厂向饲料厂购买鸡饲料5吨,货款共计12万元。同日,养鸡厂开出了以其开户银行A银行为付款人、以饲料厂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万元、出票后一个月付款的商业汇票一张,并向A银行提示承兑,获得承兑后将汇票交付给饲料厂。1月10日,饲料厂向机械厂购买了一台饲料粉碎机,欲将所持汇票背书转让给机械厂,机械厂要求提供票据保证人方可接受。于是饲料厂请求出票人养鸡厂为此提供保证,养鸡厂表示同意;棉纺厂也同意提供保证。1月13日,养鸡厂和棉纺厂分别在汇票上作成保证签章并记载保证日期,但未注明被保证人名称。1月14日,饲料厂将经过保证的汇票作成背书转让给机械厂并交付。2月15日,机械厂以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养鸡厂尚未存足票据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出票人养鸡厂为饲料厂提供票据保证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2)棉纺厂提供票据保证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是谁?
(3)养鸡厂的开户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4)机械厂可以向哪些人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1)出票人养鸡厂为饲料厂提供票据保证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2)该票据已经承兑,应视为为承兑人提供保证,被保证人为A银行。
(3)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机械厂可以向A银行、养鸡厂、饲料厂、棉纺厂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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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出资并已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向丙公司投资价值40万元的设备,但乙公司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后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久就组建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一直未正式开展清算工作。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乙公司向丙公司补缴出资额4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乙公司对与甲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及欠缴40万元出资额的事实并无异议,但针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提出的反驳理由如下:
(1)股东未缴纳出资,仅负有向公司补缴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
(2)丙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不必再行缴纳;
(3)丙公司及其他股东最近2年未提出任何补缴出资的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仍负有补缴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仍负有补缴义务。根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乙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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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亿元,为此,丙公司以其A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抵押登记时,A地块上已经建成写字楼一幢;同时,丁公司向乙银行出具保函为甲公司提供保证,保函中未明确保证方式,乙银行接受保函、未提出任何异议。2014年6月,丙公司在A地块建成写字楼配楼一幢。2015年6月,甲公司借款到期未能清偿,乙银行遂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以该项债权存在物权担保,乙银行应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乙银行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A地块上新建成的写字楼配楼是否属于抵押物的范围?并简要说明理由。
(3)如果丁公司承担了保证责任,能否同时向甲公司和丙公司追偿?并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A地块上新建成的写字楼配楼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但不能向丙公司追偿。根据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仅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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